私隐声明

保障私隐承诺

联发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法例所订立关于浏览网站人士及客户资料的要求。无论何时,本公司将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列的保障资料原则﹕

A   本公司从客户及浏览者收集所需之个人资料,是为提供及推广财​​务服务与有关产品。
B   除获客户及浏览者同意,本公司从互联网上所收集之个人资料只用于指定用途。
C   本公司会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之措施将客户及浏览者之个人资料妥为保管,保密及确保其正确无误;并只会在有需要期间保留有关资料。
D   只有获本公司授权之人员能查阅或处理客户及浏览者之个人资料。
E   客户及浏览者有权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本公司」)致客户的通告

A   客户在联发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申请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在本公司提供证券、期​​货买卖(「服务」)及其他服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服务。
C   客户与本公司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本公司亦会收集客户的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例如,当客户落盘买卖证券时。
D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1.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2.   作信用检查;
 
3.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4.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5.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6.   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7.   确定本公司对客户或客户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8.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9.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
 
10.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11.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本公司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3.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4.   信用调查机构;而本公司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帐公司;
 
5.   本公司在根据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向其披露的监管机构或法团,包括但不限于:

a   本公司核数师
b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d   证券交易条例及附属规例所界定的财经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有权查阅该等资料的政府部门、其他监管机构、个人或法团;及

F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任何个人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获告知资料的用途;
 
5.   要求本公司以公平方式收集资料;
 
6.   只提供所需资料;
 
7.   要求本公司先取得客户同意才更改用途;
 
8.   要求本公司采取妥善的保安措施, 而保存期间则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G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H   任何关于查阅、改正资料、拒绝日后的推广服务、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 或就条例中的条款作出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联发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21-23号
欧陆贸易中心23楼
I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J   本文译本仅供参考,中文译本文义如与英文本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本公司」)致浏览者的通告

阁下自愿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乃本公司之财产。本公司有权用以推广财务服务及有关产品。本公司会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集团内之公司及有连系商业伙伴等。本网站已使用「曲奇」档案收集个人资料。客户阅览此网页时,互联网供应商会将客户的资料纪录下来。纪录只会显示客户的领域名称伺服器地址及所阅览的网页, 而互联网供应商亦只会向我们披露阅览网页的人数及阅览者类别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只用于统计用途。

任何关于查阅或更正资料,请致函香港德辅道中21-23号欧陆贸易中心23楼联发证券有限公司资料保护主任。

 
注意﹕阁下进入本网址及其中之任何网页时,即表示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